珠海经济特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发布时间:2020-05-13
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综合管理与协调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将第四款修改为:“生态环境、建设、交通、港口、应急管理、文化、旅游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将第六条、第八条中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将第十三条修改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海洋综合执法权的部门实行定期巡查制度,加强对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的监督检查,对无居民海岛的资源与环境变化进行动态监测。”
四、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海洋综合执法权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渠道和方式,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并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将第四款修改为:“生态环境、建设、交通、港口、应急管理、文化、旅游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将第六条、第八条中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将第十三条修改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海洋综合执法权的部门实行定期巡查制度,加强对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的监督检查,对无居民海岛的资源与环境变化进行动态监测。”
四、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海洋综合执法权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渠道和方式,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并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