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作出修改:
一、对《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中与修改后的相关法规名称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按照《珠海市制定法规条例》办理。”
二、对《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将第九十八条第七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摩托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不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千克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最大设计时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电驱动的,最大设计时速不大于20千米/小时,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