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发布时间:2020-05-13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区、横琴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各经济功能区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经济功能区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的部门由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确定。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行为
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建设、生态环境、公路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二、将第六条中的“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三、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修改为“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建设等相关部门”。
将第二款中的“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梯、候车亭、候车站牌、树木、电杆、路灯杆、栏杆、配电箱、信箱、阅报栏、各种指示标牌、花基、消防栓、消防箱等公共设施和卷闸门上张贴、涂写广告。”
五、将第二十八条中的“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第二十三条”。
六、将第三十五条中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第(四)项中的“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四条”。
七、将第三十六条中的“第二十条”修改为:“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八、将第三十七条中的“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
九、将第三十八条中的“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二十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
十、将第三十九条中的“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洗,对违法张贴、涂写行为人处50元以下罚款;张贴、涂写广告不足0.5平方米的,对标明的经营者处以1000元罚款,超过0.5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处以2000元的罚款,并可没收其物品和工具。
“违反法律法规,逾期不清洗或者不缴纳罚款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书面通知电信企业协助处理。电信企业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暂停违法张贴、涂写广告中标明的电信号码的使用。暂停电信号码使用期间,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有关电信企业应当根据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通知恢复其电信号码使用。”
条例修改后,其条文顺序作相应修改。
各区、横琴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各经济功能区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经济功能区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的部门由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确定。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行为
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建设、生态环境、公路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二、将第六条中的“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三、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修改为“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建设等相关部门”。
将第二款中的“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梯、候车亭、候车站牌、树木、电杆、路灯杆、栏杆、配电箱、信箱、阅报栏、各种指示标牌、花基、消防栓、消防箱等公共设施和卷闸门上张贴、涂写广告。”
五、将第二十八条中的“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第二十三条”。
六、将第三十五条中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第(四)项中的“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四条”。
七、将第三十六条中的“第二十条”修改为:“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八、将第三十七条中的“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
九、将第三十八条中的“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二十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
十、将第三十九条中的“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洗,对违法张贴、涂写行为人处50元以下罚款;张贴、涂写广告不足0.5平方米的,对标明的经营者处以1000元罚款,超过0.5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处以2000元的罚款,并可没收其物品和工具。
“违反法律法规,逾期不清洗或者不缴纳罚款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书面通知电信企业协助处理。电信企业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暂停违法张贴、涂写广告中标明的电信号码的使用。暂停电信号码使用期间,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有关电信企业应当根据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通知恢复其电信号码使用。”
条例修改后,其条文顺序作相应修改。